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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是用來使用的,還是用來買賣的?
2018-02-23 10:00:45

 

 

最近“洪荒之力”商標又成了新聞。其中一篇的第一段是這樣寫的:

 

“俞春永做夢都沒有想到,2015年10月份僅花去1300元申請的商標,會在兩年后以100萬元價格售出。轉(zhuǎn)手之間,利潤漲了768倍。”

 

100萬肯定不是商標轉(zhuǎn)讓的最高價格,但768倍很嚇人,似乎商標的注冊和轉(zhuǎn)讓儼然成了最掙錢的生意之一。

 

商標作為一項私有權利,法律規(guī)定可以轉(zhuǎn)讓。商標轉(zhuǎn)讓本應是正常到無可評說的事情,只是商標注冊本來目的是使用,而現(xiàn)實中一部分人注冊商標的目的卻是賣掉,就像房子本是用來住的,現(xiàn)在卻用來炒一樣,怎么看都透著一種不正常。

 

我知道一種不正常的現(xiàn)象能變的司空見慣,一定有著這樣那樣的社會原因,畢竟沒有買的,就沒有賣的。我也被一些新創(chuàng)業(yè)的朋友問過,自己申請注冊商標和直接買一件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哪個更合適?

 

我還真沒有標準答案,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用自己設計的獨一無二的品牌,當然要自己申請注冊商標?,F(xiàn)在一件商標的基礎申請費只300元,全國有100多家商標申請受理窗口,網(wǎng)上申請也很方便,商標代理人到處都有,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真的是一件不那么復雜的事情,復雜的是選擇哪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

 

只是商標從提出注冊申請到核準注冊,總是需要時間的。這些年行政機關已經(jīng)擼起袖子加班加點干了,目前最好的期望也是6個月做出初步審定或駁回的結(jié)論。加上初步審定公告的三個月,拿到注冊證怎么也得將近一年的時間。

 

等待中的人都知道等待的滋味多么難受,加之沒有人能保證一件商標百分之百獲準注冊,萬一等來一個不理想的結(jié)果,鬧心是必然的。雖然事先查詢做得專業(yè)認真的話,大部分商標還是能夠獲準注冊的。

 

因此,如果不差錢,而且受不得等待的煎熬,從創(chuàng)業(yè)開始就要一個穩(wěn)定的商標權利,直接受讓一件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也是一種選擇。商標注冊5年后,只要依法誠實使用,正常情況下是不會再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至于受讓一件注冊商標花多少錢合適,我不知道。我也不理解一件僅僅獲得注冊卻沒有使用的商標為什么會值很多錢。我認為,商標的價值應該來自使用,或者說只有當一件商標經(jīng)過使用成為品牌后,才有價值。

 

雖然商標作為品牌的法律保障,品牌的交易最后也會落實到商標轉(zhuǎn)讓上,但品牌的價值來源于長期大量使用所產(chǎn)生的良好的聲譽、巨大的市場和未來的收益。這種價值和一件只注冊沒使用的商標的價格完全不是一回事。

 

品牌的價值可能會很高。據(jù)1月15日的一則消息說,“2018中國品牌價值百強榜單”在京發(fā)布。其中,品牌價值排名前十的企業(yè)依次為:騰訊6726.25億元、阿里巴巴5923.32億元、中國工商銀行4227.28億元、中國建設銀行3757.91億元、中國移動3657.48億元、華為3418.56億元、中國平安3388.05億元、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2917.76億元、中國建筑2466.06億元、中國銀行2008.99億元。”

 

當然,不管未經(jīng)使用的注冊商標的交易是怎樣的定價規(guī)則,買賣總是你情我愿的事,理論上講不管多少錢,都應該是雙方都認為合理的價格。

 

至于洪荒之力商標 ,據(jù)說俞春永已經(jīng)蓄力生產(chǎn)了四款標注為洪荒之力的酒,三款為醬香型白酒,一款為養(yǎng)生酒。不知道這酒的市場反響如何,但該商標的轉(zhuǎn)讓之事這么熱鬧地成了刷屏的新聞,這廣告效應可能也值100萬了。

 

我個人也認為洪荒之力用在酒上,還算得上一個寓意不錯的商標。但最后能不能成為被市場認可的品牌,那還需要使用者付出相當?shù)闹橇Α⒇斄?、人力。從商標到品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不管路多遠多難,只要一件商標走上了品牌之路,就是幸運的,就符合注冊商標的本來目的。商標注冊最理想的情形也應當是,每個商標注冊人都是帶領該商標走上品牌之路的人。只為賣掉商標獲利而大量囤積注冊的情況,總有一天會被會遏制。

 

物極必反,否極泰來,矯枉過正,在商標注冊如此亂象的今天,哪個詞都可能會成為商標注冊工作中的現(xiàn)實。我就聽到有專家建議以后轉(zhuǎn)讓商標要附加條件 ,只有那些已經(jīng)使用或者具有使用意圖的商標才可以轉(zhuǎn)讓。雖然我覺得這建議從法律上和實踐上都存在若干難點,但這份苦心還真是理解。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注冊商標的初心當然是自己使用,商標轉(zhuǎn)讓只應該是讓這種使用有始有終的其中一條路徑而已。文章來源《張月梅的商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