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朗朗”遭郎朗投訴 商標涉“名人”被撤銷
2013-11-26 22:15:52

 

“朗朗”遭郎朗投訴 商標涉“名人”被撤銷

 

 

   2010年,廣州市民肖先生成功注冊了一個名為“朗朗”商標,本意為“朗朗上口”之意,但沒想到這個商標近日卻給他招惹了不少麻煩。中國著名鋼琴家郎朗一紙訴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朗朗”商標損害了其名譽權和榮譽權,要求撤銷。商標委員會日前作出裁定,以損害郎朗姓名權為由,對該商標予以撤銷。自感冤枉的肖先生近日決定將商標委員會告上法庭。有律師認為,商標委員會以此理由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

 

  案情

 

   2006年從部隊轉業(yè)后,肖先生想投資創(chuàng)辦一份文化產(chǎn)業(yè),于是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名為“朗朗”,“當時取這個名字的意思主要是取其‘朗朗上口’之意。”2010年,該商標獲得核準注冊,核準項目為培訓、組織競賽、錄音帶發(fā)行、文娛活動、演出、音樂廳、現(xiàn)場表演。拿到商標注冊證書后,肖先生在2011年與朋友合伙用“朗朗”商標在珠海開辦了一家教育培訓機構,主要面向中小學生提供以國學為主的基礎課程培訓和咨詢。

 

   但誰也沒想到,這個商標卻讓他惹上了不少麻煩。由于“朗朗”商標與著名鋼琴家郎朗僅一個偏旁部首之差,因此商標在使用不久后,便引起了郎朗的關注,其在20121月委托商標代理公司向商標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要求撤銷這個商標的注冊。根據(jù)一份商標委員會的裁決書顯示,郎朗此舉的理由是,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郎朗已經(jīng)是享譽中外的公眾人物。爭議商標與郎朗的姓名極為近似,而且商標核定使用的范疇還包括了音樂廳、現(xiàn)場表演等服務,這與郎朗廣為人知的鋼琴表演存在一定共性,所以這個商標的注冊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損害了郎朗姓名權,并降低其在公眾心中早已形成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經(jīng)過一年多的答辯論證,今年115日,肖先生收到了來自商標委員會對此事的最終裁決,結果卻讓他大吃一驚。根據(jù)裁決書上顯示,爭議商標中的漢字部分“朗朗”與申請人姓名“郎朗”讀音相同,字形相近,而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音樂廳、現(xiàn)場表演等服務上,與郎朗取得較高知名度的鋼琴演奏具有較強關聯(lián)性,容易使公眾與郎朗相聯(lián)系進而損害郎朗的姓名權。所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他人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商標委員會決定予以撤銷。

 

   該裁定讓肖先生大喊冤枉:“朗朗是個形容詞,形容清晰響亮的聲音,這是個家喻戶曉的詞,《現(xiàn)代漢語詞典》都有,我辦的是教書育人的機構,取這個名稱有什么錯?而郎朗是一個人的名字,怎么會損壞了他的姓名權呢?”對于郎朗認為,爭議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音樂廳、現(xiàn)場表演)與郎朗的鋼琴演奏有關聯(lián),肖先生也認為這是以偏概全,“該商標一共核定七個項目,其中只有兩個是有關聯(lián)的,而且鋼琴演奏屬于高雅藝術,也不常在音樂廳和現(xiàn)場表演中出現(xiàn)啊。”自感冤枉的他近日決定將商標委員會告上法庭。

 

  對于該商標爭議問題,記者日前聯(lián)系上郎朗的助手先生,他回復表示相關負責人還在國外,要過兩天才能作出回應。

 

  觀點

 

  律師: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

 

   對于這起商標事件,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揚認為,如果單從裁決書所提供的信息以及依據(jù)顯示,商標委員會以損害姓名權為由撤銷商標確實有些牽強。首先,涉事商標與郎朗姓名并非完全一樣,而且由于涉事機構位于廣東,按照粵語的讀法兩詞讀音也不同,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侵犯姓名權的相關規(guī)定。其次,涉事商標是否侵犯了郎朗的權益,取決于該商標是否對郎朗在相同領域上所創(chuàng)造的品牌造成影響,但根據(jù)裁決書顯示,郎朗向商標委員會提交的主要證據(jù)中只是以個人資料和榮譽證書為主,并沒有提及自己的商標品牌受損信息,商標委員會單純以姓名權來推翻一個商標略有不妥。

 

   不過張揚也表示,如果肖先生的機構日后真的在鋼琴演奏等音樂范疇上運營,并因此造成社會對郎朗本人的誤解,郎朗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依法維權的。

 

  文/羊城晚報記者 何偉杰 編輯: 鄔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