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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地名“米蘭”不得做為商標注冊
2013-11-06 16:56:48

<上海商標注冊> 20101116,天津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申請注冊第8850464號“米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0類的“印刷”等服務上。后被商標局駁回,在商評委復審后,商評委維持了商標局的審查結(jié)果。

 

    商評委認為,“米蘭”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據(jù)此,商評委決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該公司不服商評委決定,訴至法院稱“米蘭”為花的固有名稱,申請商標具有明顯的第二含義,并提交了《中國農(nóng)業(yè)百科全書》觀賞園藝卷對“米蘭”的介紹。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米蘭為意大利著名城市,系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雖然在植物學上,“米蘭”系一種觀賞植物的名稱,但在確定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義時,應當以我國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作為標準進行判斷,而不能以局限于某區(qū)域的特定群體的認知水平作為判斷的標準。原告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米蘭”在植物學上的含義在我國相關公眾的認知中強于其地名含義。因此,商評委關于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述情形的認定并無不當。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